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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集装箱打造网红摊位,遇纠纷却辩称租赁合同无效,怎么回事?
2024-01-04

近年来,各大城市广场、商业街区纷纷搭建起以集装箱外观为代表的特色商铺,发挥了高效用地、拉动消费的积极作用。但在经营过程中,集装箱类商铺常因不具备一般意义上的房屋属性,导致发生争议时,一方往往会以集装箱非商铺属性为由,辩称租赁合同无效。近日,上海二中院对一起集装箱商铺租赁合同纠纷作出终审判决。


集装箱网红摊位
租集装箱经营小吃 起纠纷诉至法院
2021年12月2日,吴某向某商务公司租赁一间集装箱商铺用于经营炸串小吃。双方签订《商铺租赁合同》,约定月租金1.5万元,每三个月支付一次。合同还约定,吴某在签订合同时交付给商务公司三个月房租作为违约金;在合同签署当日,吴某向商务公司支付的商场配套设施费,不予退还;如吴某持续拖欠租金超过7个工作日,商务公司有权断电闭店,解除合同,扣除违约金等。
合同签订后,吴某支付商务公司押金4.5万元,配套设施费3万元,并支付租金至2022年6月12日。此外,吴某还支付了2021年12月2日至2022年12月1日期间垃圾清运费1.2万元。
但在合同履行期间,双方就各类费用缴纳、电费支付等问题发生纠纷。2022年6月13日,商务公司对吴某租赁的集装箱商铺进行了断电,致吴某无法经营,并造成部分物料损失。
同年6月19日,吴某将系争商铺返还给商务公司,并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商务公司退还其支付的部分房租及押金、商场配套设施费等费用。
一审:商铺租赁合同无效
一审法院认为,系争商铺由集装箱改造而成,具备一般意义上的房屋属性,但商务公司未提供产权证及相应建设规划等行政审批手续,故该《商铺租赁合同》应为无效。
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,认定吴某已于2022年6月19日将系争商铺返还给商务公司,故之后不应再计算相应的房屋占用费。合同无效后,吴某支付的押金应由商务公司予以返还。考虑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,依据诚实信用和公平合理原则,酌情确定由商务公司退还吴某租金1万元、配套设施费2万元、垃圾处理费7500元,赔偿吴某物料损失800元。关于吴某拖欠电费问题,法院酌情确定由吴某承担800元。
一审判决后,商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,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。
二审:不应以非房屋为由认定合同无效
上海二中院经审理认为,房屋是长期的、固定存在的、根据规划在一定土地上建造而成的建筑物,且存在不可移动等特征。系争商铺由集装箱改造而成,其本质是一个临时性的、可移动的摊位,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房屋。而商务公司在涉案商场的广场上开设街市,以集装箱造型为临时性经营场所,已获得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许可,故涉案《商铺租赁合同》应认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表示,并未违反法律、法规强制性规定,应属有效,双方均应恪守履行。
综上,上海二中院二审认定《商铺租赁合同》有效,并确认《商铺租赁合同》于2022年6月20日解除。一审法院对于租金、配套设施费、垃圾处理费、电费等费用的处理并无不当,予以维持。
法官解读:移动档口的租赁合同同样有效
集装箱、餐车、小推车等经营性档口、摊位,是城市商场、文化娱乐中心等外摆区域的常见商业形态,既满足消费者多样化需求,又可以刺激个体经济发展、鼓励创新创业。但从法律层面出发,当事人就集装箱类(档口、摊位等)商铺签订的租赁合同之效力应如何界定,能否将之等同于房屋并适用房屋租赁合同相关法律法规,是处理此类相关纠纷必须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。
由于传统意义上的房屋存在长期的、不可移动等特征,而集装箱类(档口、摊位等)商铺本质上是临时性、可移动的摊位,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房屋。与房屋建筑相比,集装箱商铺并不具备制作颁发产权证书、建设规划许可证书等的现实物质基础,客观上也无法办理产权证,故不能将集装箱商铺认定为房屋,进而以缺乏物权凭证或建设审批手续而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。且本案中的集装箱商铺已获得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临时性经营许可,故涉案《商铺租赁合同》应认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,并未违反法律、法规强制性规定,当属合法有效。